〔記者唐在馨、林良哲/台中報導〕這樣也賠!台中市官姓男子去年底駕賓士轎車經過台中市區,輪胎被鋼釘刺破,官某認為政府不應讓路面出現長達10公分的大鋼釘,一怒而請求國賠,市府國賠小組討論後,認為民眾訴求合理,同意賠償2萬1153元的輪胎費用。

 

本案發生在去年底某日上午7點的向上路、惠中路口,官某開車發現右後輪被長10公分大鋼釘刺破,釘子刺進後,馬上發出聲音,他認為道路上「不應出現刺破輪胎的大鋼釘」,市府有責任,因此立即拍照存證,還找了目擊證人,向市府請求國賠,賓士車主獲賠2萬多!

 

市府調查,當天清潔隊員在早上4點到5點之間已經清掃該路段慢車道及人行道,並未發現任何鋼釘類的掉落物,也未接獲警政、建設等單位回報發現掉落物,但國賠小組認為,全案無法證明市府有「疏失」,但畢竟政府有責任維持道路用路人的安全,這是「無過失責任」,因此同意國賠,付出2萬1153元的輪胎費。

 

由於一般人不乏有輪胎在路上被刺破的經驗,多數都自認倒楣,如果該起國賠案成立,未來有類似情況,大家會不會一窩蜂請求國賠?各縣市國賠小組又將如何因應?

 

市府法制處長林月棗表示,該案係因釘子較大,且當事人舉證明確,基於政府的確有責任維持路面安全而同意國賠。

 

雖然的確有點擔心「此例成為同類型申請指標」,但就法論法,沒有道理不同意。

 

多名法界人士指出,我國國家賠償法中,對於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造成的國家賠償責任,採用「無過失主義」立法,台中市政府的作法正符合國家賠償法的立法精神。

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090724/78/1nnpx.html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loveclov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